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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审核员行为守则

发布时间:2005年08月17日17:45 标准化工作部

(2005年7月7日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) 1、严格遵守评估标准与审核程序,不得以任何方式降低或修改国家标准规定的物流企业等级标准; 2、不得向参评企业提供评估咨询; 3、未经参评企业的允许,严禁泄露参评企业的任何参评信息与商业秘密; 4、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参评企业给予的回扣、礼品或其他好处; 5、不得接受参评企业五星级酒店的住宿安排; 6、不得向参评企业提出审核工作以外的任何要求; 7、不得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或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委会、审核办名义从事任何与审核无关的工作或活动。

责任编辑:标准化工作部